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王子猷說:“世目士少為朗,我家亦以為徹朗。”
周鎮罷臨川郡還都,未及上住,泊青溪渚。王丞相往看之。時夏月,暴雨卒至,舫至狹小,而又大漏,殆無復坐處。王曰:“胡威之清,何以過此!”即啟用為吳興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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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尹雲:“人想王荊產佳,此想長松下當有清風耳。”
陶公自上流來,赴蘇峻之難,令誅庾公。謂必戮庾,可以謝峻。庾欲奔竄,則不可;欲會,恐見執,進退無計。溫公勸庾詣陶,曰:“卿但遙拜,必無它。我為卿保之。”庾從溫言詣陶。至,便拜。陶自起止之,曰:“庾元規何緣拜陶士行?”畢,又降就下坐。陶又自要起同坐。坐定,庾乃引咎責躬,深相遜謝。陶不覺釋然。
許允為吏部郎,多用其鄉裏,魏明帝遣虎賁收之。其婦出誡允曰:“明主可以理奪,難以情求。”既至,帝核問之。允對曰:“‘舉爾所知。’臣之鄉人,臣所知也。陛下檢校為稱職與不?若不稱職,臣受其罪。”既檢校,皆官得其人,於是乃釋。允衣服敗壞,詔賜新衣。初,允被收,舉家號哭。阮新婦自若雲:“勿憂,尋還。”作粟粥待,頃之允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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